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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事业编制人员养老保险个人缴费部分清算补缴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11-15  浏览次数:10

各相关单位、各位老师:

根据省社保要求,自201410月起,学校对事业编制在职人员养老保险个人缴费部分实行“预扣”。自20211月起,学校对在职人员养老保险个人缴费部分调整为“实扣”。

  “预扣”执行期间(即清算期:201410-202012月),已预扣金额和实际应缴额之间的差额应由个人承担,实行多退少补。现将具体清算补缴工作通知如下:

一、人员范围

201410月至202012月在职的事业编制人员。

二、补缴额计算方法

补缴额=实际应缴费额—已预扣金额;

其中,实际应缴费额=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缴费比例(12%*清算期内的参保月数;

已预扣金额=教职工每月已扣金额*清算期间内的工资发放月数。

三、相关数据查询

(一)实际应缴费额查询

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具体数据由省社保提供,个人可登录“支付宝”APP查询:“更多”-查询“黑龙江人社”-个人参保证明-机关保险,可查询本人在校工作期间的养老保险缴费基数。

(二)已预扣金额查询

  “已预扣金额”为201410月至202012月财务实际扣缴金额。登录学校“网上办事中心”查询:“个人财务信息查询”-“个人工资查询”-找到工资项中的“扣基本养老”“扣职业年金”“补扣养老保险”“补扣职业年金”“备查补扣基本养老”和“备查补扣职业年金”-计算每年合计数即可。

四、工作安排

(一)补缴方式

1.在职教工。补缴金额不足3000元的,将从202412月工资中一次性扣缴;补缴金额超过3000元的,自202412月至202511月共计12个月,从在职教工工资中补缴剩余金额。

2.201410月后退休人员。自202412月至20264月共计17个月,从退休人员校发退休金中补缴剩余金额。

3.确有困难的,个人可申请延长补缴时间,经学院确认后报学校审批,原则上补缴截止时间不超过24个月,延期申请提交时间截止到1120日。

(二)其他说明

按省有关规定,201410月以后退休人员都将按新办法重新测算其退休金,新政策的退休金与实际应缴费额有关。

在职事业编制教职工清算补缴明细已发至各处级单位,201410月后退休事业编制人员清算补缴明细已发至离退休处。




人力资源处   

2024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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