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校信访工作是学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保持学校各级党政组织同广大师生员工的密切联系,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使信访工作做到制度化、规范化,根据国家《信访条例》和上级有关信访工作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条例所称信访,是指本校教职工、学生以及与学校、学校下属机构和人员有关联的当事人或组织采用书信、电话、电子邮件、走访等形式,向学校各级党政组织,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并由学校各级党政组织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的活动。
第三条 信访工作是学校党政的一项重要工作内容,是党政领导了解校情民意,汲取群众智慧,接受民主监督,为师生员工排忧解难的一项经常性工作。信访工作应坚持为学校工作的大局服务、为学校的发展建设服务、为全校师生员工服务的原则;坚持分级负责归口办理,谁主管,谁负责,依法解决问题与思想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要发扬党的密切联系群众的优良传统作风,建立文明的信访秩序。
第四条 学校明确一位校领导分管信访工作,党政办公室负责协调处理全校的信访工作,各处级单位办公室负责接待和处理本单位的信访事项。各级党政负责人要处理重要来信、来访,检查督导本单位的信访工作。学校要形成标本兼治、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信访工作体系。
第二章 信访人
第五条 信访人,是指采取书信、电话、传真、电子邮件、走访等形式向学校各级组织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的本校师生员工或与学校、学校各单位以及师生员工有关联的校外人员或单位。
第六条 信访人对学校下列信访事项,可以向依法有权作出处理决定的学校各级党政领导及其职能部门提出:
(一)对学校改革、发展建设及其他各项工作的建议和设想;
(二)对学校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建议、意见和要求;
(三)对学校各级组织或领导、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的举报;
(四)应由学校各单位受理的其他信访事项。
第七条 信访人可以通过如下渠道提出信访事项:
(一)向学校各单位提出信访事项,信访人可通过书信、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向有关单位主管信访的负责人提出;
(二)对于涉及单位较多、确需学校协调解决的,可以通过书信、电话、传真、学校校长信箱、“信访之窗”或直接到学校党政办公室提出。如需与学校领导面谈,须经学校党政办公室批准,原则上安排在每周校领导接待日内进行。
第八条 信访人员应当遵守信访秩序,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生活秩序和党政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不得围堵、冲击学校党政机关,不得拦截学校公务车辆,不得冲击会务场所,不得损害接待场所的公私财物,不得纠缠、侮辱、殴打、威胁接待人员,不得携带危险品、爆炸品和管制器械进入接待场所。
第九条 多人反映共同意见、建议和要求的,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提出;需要采用走访形式的,应当推选代表提出,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第十条 信访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第十一条 信访人如对来访事项的答复和受理意见有异议或不服,可以通过行政复议、请求仲裁、向法院起诉等途径提出,不得滞留接待场所。
第三章 信访事项的受理
第十二条 上级信访部门批转和下属机构上报的信访事项,由学校党政办公室根据事项性质负责归口到有关职能部门、院(系)处理。同时各部门、院(系)处理来信来访案件只办不转,需上报的应归口到学校党政办公室,由学校党政办公室归口上报。
第十三条 “分级负责,归口办理”是处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问题的基本原则。对于学校各单位收到的信访事项,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由本单位负责受理;属于其他单位职责范围内的,应及时上交学校党政办公室,由学校党政办公室批转给有关单位受理;需要由学校层面协调解决的,应上交学校党政办公室,由学校党政办公室协调学校有关单位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受理信访事项的分工:
(一)有关干部工作、落实政策遗留的申诉等问题,由组织部受理;
(二)有关各级组织或人员违反党纪、政纪等问题,由纪检监察处受理;
(三)有关职工文化生活、维护职工民主权利等问题由校工会受理;
(四)有关学生奖惩、助学金、困难补助、勤工俭学、日常管理等问题,由学生工作处受理;
(五)有关学籍管理、教学管理等问题,按学生分类分别由教务处、研究生院、继续教育学院受理;
(六)有关发明创造、合同、技术革新、申报专利等问题,由科技处受理;
(七)有关工资福利、复工复职、职称评定、职工违纪、劳动就业、下岗分流、工龄、合同工(临时工)招收、辞退等人事问题,由人力资源处受理;
(八)有关招生、就业等问题,由招生就业处受理;
(九)有关出国、留学、外国留学生、外籍教师管理等问题,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受理;
(十)有关基建工程、修缮工程等方面的问题,由基建处受理;
(十一)有关校园环境卫生管理、安全、工伤、住宅房产管理等问题,由后勤管理处受理;
(十二)有关校园秩序、治安、刑事案件等问题,由保卫处受理;
(十三)有关校办产业及其历史遗留等问题,由科技园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产业管理处)受理;
(十四)有关学生公寓、学生食堂、水电暖、维修、校区物业管理等问题,由后勤集团受理;
(十五)有关现代教育技术、校园网、电话通讯等问题,由网络信息中心受理;
(十六)有关职工之间、职工与外单位人员之间以及职工家庭发生的纠纷等问题,由当事人所在单位受理;
(十七)应当对信访问题作出处理的部门,合并、撤销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部门或单位受理;
(十八)本条例未列入的问题,由学校党政办公室按来信来访反映问题的性质或所属系统,分别归口有关单位受理。
第十五条 学校各级党政组织在获悉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信息,应当在职权范围内依法采取措施,果断处理,防止不良影响的发生、扩大,同时应立即向学校党政办公室和学校有关领导报告。
第十六条 对于学校各级单位收到的信访事项,凡是属于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法院、检察院和政府部门职权范围内解决的,应建议、劝告信访人向相应机关提出;对已经或者应当通过诉讼、行政复议、仲裁解决的,信访人应当依照法律程序进行办理,学校各级单位不予受理。
第四章 信访事项的办理
第十七条 信访事项的办理一般采用登记、编号、调查、传阅、领导批示、提出办理意见、催办及回复等程序。对信访事项,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告知信访人。无法联系的除外。
第十八条 对校长信箱收到的信件,“信访之窗”反映的问题,学校党政办公室要在一周内给予回复。情况复杂的,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第十九条 由学校各单位办理的信访事项应当在14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并视情况将办理结果答复信访人;情况复杂的,在征得学校党政办公室同意后,时限可以适当延长,但要向信访人说明情况。
对于学校党政办公室协调交办的信访事项,学校有关单位应当自收到之日起一周内办结,并将办理结果报告学校党政办公室;不能按期办结的,应当说明情况,并征得学校党政办公室同意。学校党政办公室认为对交办的信访事项处理不当的,可以要求有关单位重新处理。
第二十条 由学校党政办公室协调办理的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要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 信访人对学校各单位做出的信访事项处理决定,应当遵守、执行。对处理决定不服的,除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之外,可以自得到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单位或学校党政办公室复查。原办理单位或学校党政办公室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
经复查,若信访处理决定正确,就不再重新处理;若信访处理决定确有错误,应当重新处理。
第二十二条 学校各级单位办理信访事项时,应当恪尽职守,秉公办事,查清事实,分清责任,正确疏导,及时、恰当、正确处理,不得推诿、拖延。
第二十三条 办理信访事项的工作人员与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四条 学校各级党政领导及其工作人员在办理信访事项过程中,不得将检举、揭发、控告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递给被检举、揭发、控告人员或单位。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压制、打击报复、迫害信访人。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五条 信访工作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对信访工作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学校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六条 信访人提出的建议、意见被采纳,并在实践中证实对学校改革、发展、稳定有贡献的,由学校给予奖励。
第二十七条 信访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推诿、敷衍、拖延工作的,在信访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工作造成损失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信访人妨碍信访秩序的,信访工作人员应当对信访人进行劝阻或者批评教育。经劝阻或批评教育无效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违反集会游行示威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信访人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条例未尽事宜,参照国务院《信访条例》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学校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