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字【2004】46号
离休干部在学校发展建设中做出了重要贡献,学校研究决定离休干部暂不参加黑龙江省医疗统筹,仍然享受公费医疗政策。根据黑龙江省关于离休干部医疗统筹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离休干部在校医院就医,其诊疗、服务设施及《黑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内药品费用实报实销,《黑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外药品除人血、白蛋白个人负担10%外,其余药品费用全部实报实销。校医院内没有的药物及辅助检查,经医院同意后可以外购及外出检查,其费用实报实销。
二、住院原则上应在校医院,确需外诊的疾病,由有关科室提出意见,经医院批准后可以转至规定的上级医院住院治疗。住院期间,使用《黑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内药品实报实销,经批准的目录外用药个人负担10%,人血、白蛋白个人负担20%。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符合《黑龙江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和《黑龙江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服务设施范围及支付标准暂行办法》规定的实报实销。规定之外的根据需要经批准实报实销。
三、高科技治疗所选用的材料(如各类支架安装、搭桥术、起搏器、介入治疗等)以国产材料最高价格为限实报实销,超出部分由个人负担。
四、危、急、重症患者可就近治疗,但应及时与校医院联系,待病情稳定后可转回校医院治疗。
五、离休干部易地居住、探亲外出,应持离退休处出具的易地居住和外出探亲证明(注明时间和地点),到校医院办理有关手续。其医疗费用参照上述规定执行。遇有特殊诊断、特殊治疗、择期手术等高额医疗费用的,应在48小时内及时与校医院联系,经同意后就医(急诊除外)。发生的医疗费用,凭诊断书、病历本或病历复印件、医药票据到校医院按上述有关规定报销。
六、离休干部大病办理外诊住院支票,应交支付款项的10%作为支票押金.待出院后,按上述住院治疗的有关规定报销。
七、对因病住院的离休人员,一年中就住院疾病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个人自付部分累计金额在0.5~1万元(含1万元)之间部分,补助40%;1~5万元(含5万元)之间部分,补助50%;5~10万元(含10万元)之间部分,补助60%;10~15万元(含15万元)之间部分,补助70%;15万以上部分,补助80%。
八、本办法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