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字【2004】46号
为解决学校教职工参加医疗保险后带来的困难,特设立哈尔滨工程大学教职工医疗补助基金,并制定哈尔滨工程大学教职工医疗补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 基金来源
学校每年在预算经费中安排专项资金建立医疗补助基金。
第二条 医疗补助基金补助对象
本基金补助对象为学校在编且在岗的参保教职工及退休人员。
第三条 医疗补助基金使用办法:
(一)在职人员:
对因病住院的在编且在岗的参保教职工,一年中就住院疾病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个人自付部分累计金额在1~5万(含5万)之间部分,补助40% ;5~10万(含10万) 之间部分,补助50%;10~15万(含15万) 之间部分,补助60%;15万元以上部分,补助70%。
(二)退休人员:
对因病住院的退休人员,一年中就住院疾病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个人自付部分累计金额在0.5~1万(含1万)之间部分,补助40% ;1~5万(含5万) 之间部分,补助50%;5~10万(含10万) 之间部分,补助60%;10~15万元(含15万元)之间部分,补助70%;15万元以上部分,补助80%。退休人员一年中在我校医院门诊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入累计金额。
(三)申请门诊特殊治疗的患者:
根据省医疗保险政策有关规定,在门诊特殊治疗中,恶性肿瘤放化疗、尿毒症透析、肾移植术后排异用药所产生的费用应由学校支付20%。此部分费用由医疗补助基金支付。
(四)工(公)伤人员、职业病患者:
因工(公)伤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在省直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支付范围内,起付线及个人自付部分由学校在医疗补助基金支付。
(五)本办法未尽事宜,由校医保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实际情况研究处理。
第四条 医疗补助基金的管理在学校医保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下进行,领导小组下设医疗保险办公室,挂靠人事处,负责受理个人申请、办理有关手续、经费管理等工作,并定期公布经费使用情况。
第五条 申请补助程序及有关事项。
(一)申请医疗补助的参保教职工,须按要求填写《哈尔滨工程大学教职工医疗补助基金申请表》,基层领导签署意见,并携带相关材料提交医疗保险办公室,经核实后按规定报销。
(二)学校每年5月、11月受理补助申请。
(三)申请时携带以下材料:
1、患者本人身份证、医疗保险卡、个人申请表;
2、医保就诊手册、住院病历、住院结算单、出院收据(原件及印件)。
第六条 对采取虚报冒领医疗补助等手段侵占学校利益的人员,一经查出,将取消其当年医疗补助,并视其情节予以处理。
第七条 本办法自